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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(第2页)

说回本案,抛尸起点为作案现场,终点为古江边,这是凶手明确的,其余地点的选择带有一定的随意性,主要是根据负重和隐蔽性以及行路方便与否来定的,绝对谈不上故意抛尸闹市,企图挑战警方。

那么第一次抛尸虎王山的意图,肯定是想掩盖死者身份,或者尽可能拖延警方查明死者身份的时间。

至于凶手为什么不把头颅往虎王山密林深处抛,其实答案很简单,那是源于人类对黑暗和未知危险的恐惧。

韩印昨夜曾恶作剧似的试探康小北,称他听见远处树林里有响动,当时作为持枪刑警的康小北都面露惧色,何况孤身一人的凶手,他是杀人恶魔,但并不是真的魔鬼。

还有,“1·18”

碎尸案中那些对于凶手了解人体结构、熟知解剖学、可能有过职业经历的分析,在韩印看来太过想当然,长达一个多星期的碎尸行为,怎么看都算不上专业。

合并四个步骤,“1·18”

碎尸案的性质便很清楚了——是一起比较常见的,由暴力强奸导致局面失控,进而杀人灭口,毁尸灭迹的案例。

本案中,凶手的所有动作,系随正常心理变化而体现,并未发现犯罪标记行为。

什么是犯罪标记?是指犯罪人为满足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,而实施的某种特殊行为,这是一种在犯罪进行中犯罪人不必要实施的行为,具有一定的独立性。

而在“1·4”

碎尸案中,标记行为几乎充斥了整个案子。

在“1·4”

碎尸案中,刻意模仿抛尸行为本身便是一种标记行为。

通常模仿作案大概有三种动机:第一种,动机明确。

凶手企图转移警方视线,扰乱办案思路,最终达到逃脱法网的目的。

对“1·4”

碎尸案来说,凶手模仿前案风险值太高,于闹市抛尸风险明显大于利益,所以该案模仿抛尸的动机,应该不属于这第一种类型。

第二种,属心理性动机。

来自于后者对前者的盲目崇拜,期望获得相同的关注度,从而获取成就感。

此种模仿犯罪,凶手更注重犯罪手法,对被害人的选择无固定类型。

但“1·4”

碎尸案,凶手对红色衣物表现出了爱意,而且碎尸前曾为死者王莉化过妆。

韩印相信,王莉一定还有别的方面吸引着凶手,比如头发、身材、脸形、五官中某个部位等,总之,凶手选择被害人是有具体形象的。

那可能来自某个对凶手价值观带来颠覆的女人,也是他形成畸变心理最初的刺激源。

也许是他跟踪王莉多日,也许只是运气好恰巧碰上的,于是王莉便成为他对女性展开报复的第一个猎物。

排除前两种,韩印认为本案符合第三种动机——凶手在他人的犯罪中体会到了快感。

这也是一种心理性动机。

在展开论证之前,韩印要先交代一下,这份报告开头的结论是如何做出的。

正如法医顾菲菲说的那样,两起案件时隔16年之久,凶手完全可能由手法业余变成专业,由强奸杀人犯演变为变态杀手,那么韩印是如何判断两起案件非同一凶手所为的呢?当然这是一个包括尸检证据和物证证据以及行为证据的综合考量,但韩印在本案中做出判断的重要依据,是所谓的隐形证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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